家装行业为什么这么乱,华体会(中国)合同自身就寻在问题发表时间:2021-01-04 17:31 1. 请工程监理是业主的人权,是政府的希望,是行业规范化管理的体现;2003年版新合同第二条明确规定业主请监理的合法性,所以任何装饰企业不可干预和抵制业主按照自己的意愿聘请专业监理公司;更不能误导业主,以装饰公司的内部质检或市场内的质管部门来取代专业监理; 2.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 一定注意索取计算书,同时注意计算清楚,识别演算的方法正确与否,查看质量检验报告; 3. 质量验收: 一般公司的质量验收标准按新合同的**项验收执行(家居华体会(中国)验收标准); 如按第二项约定需增加15%的华体会(中国)费用,这是侵权行为; 一款质量验收标准到底和二款标准有多大差距,严格地讲是一致的,但有量的区别;按照第二项标准(高级工艺验收标准)能达到业主需求的质量的要求 4. 付款方式:(属霸王条款) 把装饰公司的强权勒索固定化、格式化和合法化,业主无选择余地,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屈辱条约,是把华体会(中国)风险全部推到业主一边; 5. 统一**问题: 政府部门规定华体会(中国)后开具统一**;而绝大多数装饰还要3.4%—5%的税费;这是把国家应缴纳的税利责任,强行加到业主身上,而自己逃脱正常缴税,由业主承担是荒唐的,这也是装饰公司的收据取代正式**进行偷税漏税的一种表现; 6. 违约金,2%约定太少,应每天200—300元; 7. 争议解决方式:只选一种本身做法不妥,业主有权选择任何一种,不可只限制一种,同时选择法院起诉是明智的选择; 8. 约定事项: 1〉实行3331垫资施工的付款方式或是施工后再付款: 2〉水路改造后一律实行打压试验; 3〉取消减项扣钱的不合理条款; 4〉所有饰材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单价、数量必须列表明示; 5〉执行DBJ/T01—27—2003《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新标准。 |